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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强化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度,促进学会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更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云南省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药学会内部管理。
2.1 所有个人及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3.职责
3.1 理事长负责制度的审批,并监督贯彻执行。
3.2 秘书处负责日常会务工作。
4.内容
4.1议事原则
4.1.1民主原则。药学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总揽全局,负责学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和秘书处对理事长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学会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形成“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原则问题一定要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切实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4.1.2合法原则。各级会议讨论、研究、决策问题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1.3科学原则。会议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鼓励积极大胆探讨,注重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凡属提交集体讨论确定的事项,各理事会领导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决策要从学会工作发展规律和工作实际出发,分析主客观条件和各种利弊关系,评估决策价值;决策的结果要客观、适度、科学、合理,要有利于学会工作的发展。
4.1.4时效原则。提交各级会议审议的问题均要尽快议决,原则上不误事、不跨月度。
4.2议事程序
4.2.1会前调研。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电话、微信或发函咨询、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4.2.2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有关领导成员间做会前协调,然后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上会。
4.2.3准备材料。由负责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并在会前报秘书处,并请理事长审批。
4.2.4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电话或微信及QQ等方式通知。
4.2.5会议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讨论,学会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和成员意见后再发表个人看法。因故未到位的领导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2.6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表决。
对重大问题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采取记名/无记名、书面形式,需将每位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4.2.7做出决议。各级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2.8形成纪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依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必须真实、客观、完整,以书面形式表决的需附在纪要之后。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材料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4.3议事纪律
4.3.1会议日期一旦决定,与会人员需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不许无故不到会。
4.3.2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秘书处(必要时直接向理事长)提出建议。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有的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4.3.3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条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应按照学会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4.3.4对应及时向州市药学会通报会议的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或由秘书处向州市药学会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4.4议事层级
4.4.1 理事会议
4.4.1.1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全体理事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4.4.1.2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
4.4.1.3理事会议议题由学会秘书处征求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意见汇总后,提交秘书处行政办公会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4.4.1.4理事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4.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4.1.4.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4.1.4.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4.1.4.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4.1.4.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4.1.4.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4.1.4.7审议表决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4.4.4.4.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4.4.1.4.9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4.1.4.10选举常务理事;
4.4.1.4.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4.1.4.12指导州、市药学会开展工作。
4.4.1.5理事会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4.4.1.6理事会议纪要由理事长审定并签发,同时抄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科协并印发全体理事。
4.4.2常务理事会议
4.4.2.1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加,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4.4.2.2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
4.4.2.3常务理事会议的议题由学会秘书处征求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意见汇总后,提交秘书处行政办公会会议研究,报理事长审定。
4.4.2.4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内容:
4.4.2.4.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4.2.4.2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4.4.2.4.3决定名誉会员、荣誉会员;
4.4.2.4.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4.2.4.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4.2.4.6听取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的汇报;
4.4.2.4.7决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4.4.2.4.8审议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事项;
4.4.2.4.9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4.2.4.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4.4.2.5常务理事会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4.4.2.6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由理事长审定并签发,同时抄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科协并印发全体常务理事。
4.4.3党支部会议
4.4.3.1党支部会议由支委成员参加,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党支部书记可以随时召开。
4.4.3.2本会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党小组组长提交,党支部书记审定。为保证会议研究效果,避免临时动议,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一般不予审议。
4.4.3.3党支部会议的主要内容:
4.4.3.4.1传达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支部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
4.4.3.4.2对本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4.3.4.3研究讨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审定党支部的党建计划,确定党建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4.4.3.4.4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制定加强教育的管理措施,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4.4.3.4.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评选先进党员;
4.4.3.4.6开展对党支部委员、党员干部的述职考评、民主评议,对党员做出奖惩决定;
4.4.3.4.7研究党支部的换届事宜,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4.4.3.4.8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4.4.3.5党支部会议指定党小组长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4.4.3.6党支部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并签发,会议纪要印发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党小组。
4.4.4行政办公会议
4.4.4.1行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4.4.2行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4.4.4.3行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提交,理事长审定。为保证会议研究效果,避免临时动议,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一般不予审议。
4.4.4.4行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4.4.4.4.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4.4.4.4.2研究本会本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拟制工作方案和处理意见;
4.4.4.4.3研究决定本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开支;
4.4.4.4.4研究决定本会一般行政奖惩事项;
4.4.4.4.5其他重大事项。
4.4.4.5行政办公会议指定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4.4.4.6行政办公会议纪要由理事长审定并签发,会议纪要印发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秘书处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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