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的英文名称是:YunN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YNPA)。根据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药学会章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是云南省药学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云南省科技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接受中国药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十九大精神为重要思想、以科技创新、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本行业相关政府与中国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高路2188号(邮编:65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筹集经费资助科研项目;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 (五)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及职业技能与培训;参与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推广与宣传; (七)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领域的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科学与经济技术咨询;参与药师资格认定等工作;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充分利用本团体优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指导全省各地、州、市药学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会员:医药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技工作者与管理者; (四)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荣誉会员: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活动,对药学及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学生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或高级会员。 (二)普通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人会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地方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三)高级会员:申请人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高级会员证书; (四)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五)荣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报理事会备案,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书;其中,外籍和港澳台荣誉会员须报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团体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国内、国际及省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团体主办的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自由退会。 义务: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赋予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或所在地学会,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同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州、市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党支部、个人理事、单位理事。 (一)学会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支部活动,对学会工作给予指导建议;党支部在学会中确保有以下作用:1.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教育作用。始终把抓好党员的学习和教育放在基层党支部建设最经常、最基本、最重要的位置,努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内容不具体、方式单一、实效不明显等问题。2、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基层党支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扎实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把广大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3、发挥基层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组织是执政之基、发展之基、稳定之基。通过有效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切实把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力,凝聚到各项事业中来。4、发挥基层组织的带动提升作用。基层组织是执政之基、发展之基、稳定之基,党员干部要身先士卒、主动作为,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 (二) 个人理事:在本团体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团体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管理者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应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发展本团体会员,并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 (三)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对本团体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理事可行使理事权,推选本单位领导成为个人理事,其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表决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表决本团体管理工作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指导州、市药学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团体理事、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属本团分支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其名称为云南省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另刻公章,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委会章程,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可通过理事会推荐、专家自荐、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不限于本团体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后,主任委员增补为理事或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立和换届须报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批准。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热心学会工作,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作用。 主任委员的职责:带领本学科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本学科学术气氛;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办各种活动,由该委员会负责筹备,活动通知统一由药学会秘书处印发。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必须开展学术活动。活动以本团体秘书处统一行文为准。超过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视为自动撤消,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代表该专委会的理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家组实行聘任制,其正、副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议,成员可列席理事会的工作会议。专家组的任务:围绕医药健康及相关行业的中心工作,为本团体会员和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接受有关部门和本团体提出的课题调研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和医药行业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秘书长不能超过70岁。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聘任,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政策或其他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应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团体秘书处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会费,会费收取不低于以下标准。 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20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 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100 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开展各种活动必须认真做好费用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1日云南省药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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